判斷題(全錯部分)
4、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堅持擇優吸收的原則。(B)(見《黨章》第5條)
5、黨員的黨齡,從支部大會通過他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B)(見《黨章》第7條)
6、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是黨員應享有的權利。(B)(見《黨章》第一章第3條)
7、黨員有權以各種方式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8條)
11、黨員應當正確行使《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并在《黨章》的范圍內活動,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4條)
12、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B)(見《黨章》第10條)
14、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決定。(B)(見《黨章》第13條)
15、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采用記名投票的方式。(B)(見《黨章》第11條)
16、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B)(見《黨章》第18條)
18、中央書記處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辦事機構。(B)(見《黨章》第22條)
19、一般情況下,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由黨組直接決定,不需要支部大會討論決定。(B)(見《黨章》第七章第40條)
20、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決定。(B)(見《黨章》第24條)
23、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B)(見《黨章》第26條)
24、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不變。(B)(見《黨章》第26條)
25、黨的基層組織中,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五年。(B)(見《黨章》第30條)
26、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總支部委員會選舉產生。(B)(見《黨章》第29條)
27、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B)(見《黨章》第29條)
29、黨的領導干部是可以終身制的。但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于繼續擔任工作的干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退、離休。(B)(見《黨章》第36條)
30、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由上級黨組織提出考察對象。(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10條)
31、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無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B)(見《黨章》第七章第40條)
32、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3條)
34、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一律給予紀律處分。(B)(見《黨章》第38條)
36、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一半以上的多數決定。(B)(見《黨章》第40條)
41、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單獨領導下進行工作。(B)(見《黨章》第43條)
43、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的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只有紀律檢查組組長可以列席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B)(見《黨章》第43條)
44、監察對象包括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2條)
48、監察人員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回避。(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14條)
53、企業、農村和街道、社區等黨的基層組織應注意維護黨員的民主權利,保障其正常行使。(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27條)
55、監察決定、監察建議可以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送達有關單位或者有關人員。(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35條)
57、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37條)
6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國家公務員實施監察。(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16條)
68、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對拒不執行法律、法規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23條)
78、地方各級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應向派出它的監察機關備案。(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8條)
92、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采納。(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25條)
93、由領導機關任命的黨的各級領導干部職務是終身的,不能變動和解除。(B)(見《黨章》第六章第36條)
94、某縣團委書記是縣監察局的監察對象。(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16條)
96、監察機關作出的監察決定,有關部門必須執行。但監察建議則沒有約束力,有關部門可自行決定是否采納。(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25條)
98、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不變。(B)(見《黨章》第21條)
103、黨員有權閱讀所有黨內文件。(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6條)
104、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但必須是以書面形式。(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9條)
106、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10條)
109、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視情況決定是否同本人見面。(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22條)
111、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后應當恢復其黨員的部分權利。(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23條)
112、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也同正式黨員一樣。(B)(見《黨章》第7條)
113、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有權向黨組織申請暫緩執行。(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12條)
115、黨員有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定參加表決,表決可以采用表示贊成或不贊成兩種方式。(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10條)
117、《黨章》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其核心任務主要是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B)
120、黨組織作出重要決議、決定前,不必征詢黨員意見。(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20條)
123、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都由選舉產生。(B)(見《黨章》第二章第10條)
124、黨員有權以任何形式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8條)
126、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各級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條)
127、黨的各級領導班子討論決定事項,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不予考慮。(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13條)
129、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應寫出推薦材料,不需署名。(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13條)
133、各級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一般事項和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18條)
135、上級黨組織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建議重新召開。(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24條)
138、巡視組處理所巡視地方的具體問題。(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29條)
139、地方各級黨委委員,有權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以書面形式提出詢問或質詢。(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5、36條)
142、罷免或撤換要求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并有根據地陳述理由。(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9條)
145、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表決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三種方式。(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13條)
147、民主生活會的主題應當根據上級黨組織的要求,針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22條)
150、詢問必須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6條)
153、黨的各級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8條)
159、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崗位序列。(B)
160、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B)
167、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平時考核的方式。(B)
171、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委任制。(B)
173、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崗位空缺。(B)
174、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可以領取兼職報酬。(B)
184、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聘任培訓。(B)
187、某市政府總務處長李某因挪用公款受撤職處分,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B)
189、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B)
27、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B)(見《黨章》第29條)
29、黨的領導干部是可以終身制的。但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于繼續擔任工作的干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退、離休。(B)(見《黨章》第36條)
30、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由上級黨組織提出考察對象。(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10條)
31、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無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B)(見《黨章》第七章第40條)
32、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3條)
34、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一律給予紀律處分。(B)(見《黨章》第38條)
36、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一半以上的多數決定。(B)(見《黨章》第40條)
41、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單獨領導下進行工作。(B)(見《黨章》第43條)
43、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的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只有紀律檢查組組長可以列席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B)(見《黨章》第43條)
44、監察對象包括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2條)
48、監察人員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回避。(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14條)
53、企業、農村和街道、社區等黨的基層組織應注意維護黨員的民主權利,保障其正常行使。(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27條)
55、監察決定、監察建議可以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送達有關單位或者有關人員。(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35條)
57、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37條)
6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國家公務員實施監察。(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16條)
68、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對拒不執行法律、法規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23條)
78、地方各級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應向派出它的監察機關備案。(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8條)
92、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采納。(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25條)
93、由領導機關任命的黨的各級領導干部職務是終身的,不能變動和解除。(B)(見《黨章》第六章第36條)
94、某縣團委書記是縣監察局的監察對象。(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16條)
96、監察機關作出的監察決定,有關部門必須執行。但監察建議則沒有約束力,有關部門可自行決定是否采納。(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25條)
98、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不變。(B)(見《黨章》第21條)
103、黨員有權閱讀所有黨內文件。(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6條)
104、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但必須是以書面形式。(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9條)
106、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10條)
109、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視情況決定是否同本人見面。(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22條)
111、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后應當恢復其黨員的部分權利。(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23條)
112、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也同正式黨員一樣。(B)(見《黨章》第7條)
113、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有權向黨組織申請暫緩執行。(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12條)
115、黨員有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定參加表決,表決可以采用表示贊成或不贊成兩種方式。(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10條)
117、《黨章》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其核心任務主要是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B)
120、黨組織作出重要決議、決定前,不必征詢黨員意見。(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20條)
123、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都由選舉產生。(B)(見《黨章》第二章第10條)
124、黨員有權以任何形式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8條)
126、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各級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條)
127、黨的各級領導班子討論決定事項,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不予考慮。(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13條)
129、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應寫出推薦材料,不需署名。(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13條)
133、各級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一般事項和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18條)
135、上級黨組織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建議重新召開。(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24條)
138、巡視組處理所巡視地方的具體問題。(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29條)
139、地方各級黨委委員,有權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以書面形式提出詢問或質詢。(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5、36條)
142、罷免或撤換要求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并有根據地陳述理由。(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9條)
145、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表決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三種方式。(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13條)
147、民主生活會的主題應當根據上級黨組織的要求,針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22條)
150、詢問必須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6條)
153、黨的各級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8條)
159、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崗位序列。(B)
160、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B)
167、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平時考核的方式。(B)
171、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委任制。(B)
173、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崗位空缺。(B)
174、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可以領取兼職報酬。(B)
184、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聘任培訓。(B)
187、某市政府總務處長李某因挪用公款受撤職處分,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B)
189、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B)
190、以許可的程度為標準,行政許可可以分為專門許可、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B)
191、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會,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本案調查人員主持。(B)
193、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復議,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規定作出最終裁決。(B)
196、國務院有關部委等制定的部門規章有權設定一定范圍內的行政許可事項。(B)
198、經人民法院三次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B)
200、依國務院部、委規章授權的組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實施行政處罰。(B)
202、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行政處罰不成立。(B)
204、行政機關依法舉行聽證的,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許可決定。(B)
205、行政機關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批準其從事一切經營活動的職權行為是行政許可行為。(B)
208、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不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B)
209、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只能對其進行改組處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1條)
210、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暫緩執行。(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條)
211、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從嚴從快。(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條)
212、對于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4條)
213、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言論自由權。(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4條)
214、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后,還可以擔任其原來的領導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6條)
55、監察決定、監察建議可以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送達有關單位或者有關人員。(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35條)
57、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37條)
6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國家公務員實施監察。(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16條)
68、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對拒不執行法律、法規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23條)
78、地方各級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應向派出它的監察機關備案。(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8條)
92、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采納。(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25條)
93、由領導機關任命的黨的各級領導干部職務是終身的,不能變動和解除。(B)(見《黨章》第六章第36條)
94、某縣團委書記是縣監察局的監察對象。(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16條)
96、監察機關作出的監察決定,有關部門必須執行。但監察建議則沒有約束力,有關部門可自行決定是否采納。(B)(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25條)
98、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不變。(B)(見《黨章》第21條)
103、黨員有權閱讀所有黨內文件。(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6條)
104、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但必須是以書面形式。(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9條)
106、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10條)
109、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視情況決定是否同本人見面。(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22條)
111、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后應當恢復其黨員的部分權利。(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23條)
112、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也同正式黨員一樣。(B)(見《黨章》第7條)
113、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有權向黨組織申請暫緩執行。(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12條)
115、黨員有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定參加表決,表決可以采用表示贊成或不贊成兩種方式。(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10條)
117、《黨章》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其核心任務主要是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B)
120、黨組織作出重要決議、決定前,不必征詢黨員意見。(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20條)
123、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都由選舉產生。(B)(見《黨章》第二章第10條)
124、黨員有權以任何形式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8條)
126、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各級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條)
127、黨的各級領導班子討論決定事項,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不予考慮。(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13條)
129、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應寫出推薦材料,不需署名。(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13條)
133、各級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一般事項和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18條)
135、上級黨組織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建議重新召開。(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24條)
138、巡視組處理所巡視地方的具體問題。(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29條)
139、地方各級黨委委員,有權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以書面形式提出詢問或質詢。(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5、36條)
142、罷免或撤換要求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并有根據地陳述理由。(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9條)
145、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表決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三種方式。(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13條)
147、民主生活會的主題應當根據上級黨組織的要求,針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22條)
150、詢問必須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6條)
153、黨的各級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8條)
159、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崗位序列。(B)
160、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B)
167、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平時考核的方式。(B)
171、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委任制。(B)
173、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崗位空缺。(B)
174、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可以領取兼職報酬。(B)
184、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聘任培訓。(B)
187、某市政府總務處長李某因挪用公款受撤職處分,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B)
189、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B)
190、以許可的程度為標準,行政許可可以分為專門許可、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B)
191、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會,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本案調查人員主持。(B)
193、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復議,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規定作出最終裁決。(B)
196、國務院有關部委等制定的部門規章有權設定一定范圍內的行政許可事項。(B)
198、經人民法院三次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B)
200、依國務院部、委規章授權的組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實施行政處罰。(B)
202、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行政處罰不成立。(B)
204、行政機關依法舉行聽證的,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許可決定。(B)
205、行政機關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批準其從事一切經營活動的職權行為是行政許可行為。(B)
208、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不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B)
209、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只能對其進行改組處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1條)
210、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暫緩執行。(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條)
211、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從嚴從快。(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條)
212、對于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4條)
213、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言論自由權。(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4條)
214、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后,還可以擔任其原來的領導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6條)
215、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7條)
216、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過失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8條)
220、被法院判決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黨員,可以不開除黨籍。(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0條)
222、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同時應當給予其相應的黨紀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5條)
226、撤銷某黨員黨內職務的處分并不影響其擔任黨外組織的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3條)
230、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三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3條)
234、黨員干部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即使數額較大的,也不能定性為挪用。(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94條)
236、黨員干部嫖娼的,可以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56條)
239、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只能是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的黨內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3條)
24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9條)
249、如果一個黨員的行為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沒有規定,那么即使侵害了人民的利益,也無法處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29條)
25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8條)
109、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視情況決定是否同本人見面。(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22條)
111、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后應當恢復其黨員的部分權利。(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23條)
112、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也同正式黨員一樣。(B)(見《黨章》第7條)
113、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有權向黨組織申請暫緩執行。(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12條)
115、黨員有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定參加表決,表決可以采用表示贊成或不贊成兩種方式。(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10條)
117、《黨章》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其核心任務主要是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B)
120、黨組織作出重要決議、決定前,不必征詢黨員意見。(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20條)
123、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都由選舉產生。(B)(見《黨章》第二章第10條)
124、黨員有權以任何形式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B)(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8條)
126、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各級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條)
127、黨的各級領導班子討論決定事項,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不予考慮。(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13條)
129、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應寫出推薦材料,不需署名。(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13條)
133、各級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一般事項和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18條)
135、上級黨組織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建議重新召開。(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24條)
138、巡視組處理所巡視地方的具體問題。(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29條)
139、地方各級黨委委員,有權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以書面形式提出詢問或質詢。(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5、36條)
142、罷免或撤換要求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并有根據地陳述理由。(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9條)
145、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表決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三種方式。(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13條)
147、民主生活會的主題應當根據上級黨組織的要求,針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22條)
150、詢問必須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6條)
153、黨的各級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8條)
159、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崗位序列。(B)
160、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B)
167、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平時考核的方式。(B)
171、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委任制。(B)
173、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崗位空缺。(B)
174、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可以領取兼職報酬。(B)
184、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聘任培訓。(B)
187、某市政府總務處長李某因挪用公款受撤職處分,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B)
189、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B)
190、以許可的程度為標準,行政許可可以分為專門許可、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B)
191、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會,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本案調查人員主持。(B)
193、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復議,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規定作出最終裁決。(B)
196、國務院有關部委等制定的部門規章有權設定一定范圍內的行政許可事項。(B)
198、經人民法院三次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B)
200、依國務院部、委規章授權的組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實施行政處罰。(B)
202、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行政處罰不成立。(B)
204、行政機關依法舉行聽證的,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許可決定。(B)
205、行政機關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批準其從事一切經營活動的職權行為是行政許可行為。(B)
208、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不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B)
209、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只能對其進行改組處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1條)
210、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暫緩執行。(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條)
211、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從嚴從快。(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條)
212、對于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4條)
213、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言論自由權。(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4條)
214、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后,還可以擔任其原來的領導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6條)
215、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7條)
216、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過失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8條)
220、被法院判決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黨員,可以不開除黨籍。(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0條)
222、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同時應當給予其相應的黨紀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5條)
226、撤銷某黨員黨內職務的處分并不影響其擔任黨外組織的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3條)
230、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三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3條)
234、黨員干部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即使數額較大的,也不能定性為挪用。(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94條)
236、黨員干部嫖娼的,可以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56條)
239、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只能是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的黨內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3條)
24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9條)
249、如果一個黨員的行為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沒有規定,那么即使侵害了人民的利益,也無法處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29條)
25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8條)
255、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但可以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條)
256、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是黨員應享有的權利。(B)
260、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過處分的,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8條)
261、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受兩種不同處分,先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再執行較輕的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0條)
265、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但在特殊情況下,非法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1條)
267、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與本人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之日起生效。(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6條)
268、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8條)
270、行政處分期滿后,處分自動解除。(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9條)
271、行政處分解除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仍然受原處分決定的影響。(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9條)
27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施行后,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如果是緩期執行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
273、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留用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6、33條)
274、有違紀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罷免的,不再給予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
135、上級黨組織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建議重新召開。(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24條)
138、巡視組處理所巡視地方的具體問題。(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29條)
139、地方各級黨委委員,有權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以書面形式提出詢問或質詢。(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5、36條)
142、罷免或撤換要求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并有根據地陳述理由。(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9條)
145、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表決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三種方式。(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13條)
147、民主生活會的主題應當根據上級黨組織的要求,針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22條)
150、詢問必須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36條)
153、黨的各級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B)(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8條)
159、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崗位序列。(B)
160、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B)
167、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平時考核的方式。(B)
171、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委任制。(B)
173、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崗位空缺。(B)
174、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可以領取兼職報酬。(B)
184、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聘任培訓。(B)
187、某市政府總務處長李某因挪用公款受撤職處分,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B)
189、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B)
190、以許可的程度為標準,行政許可可以分為專門許可、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B)
191、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會,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本案調查人員主持。(B)
193、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復議,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規定作出最終裁決。(B)
196、國務院有關部委等制定的部門規章有權設定一定范圍內的行政許可事項。(B)
198、經人民法院三次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B)
200、依國務院部、委規章授權的組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實施行政處罰。(B)
202、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行政處罰不成立。(B)
204、行政機關依法舉行聽證的,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許可決定。(B)
205、行政機關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批準其從事一切經營活動的職權行為是行政許可行為。(B)
208、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不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B)
209、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只能對其進行改組處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1條)
210、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暫緩執行。(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條)
211、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從嚴從快。(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條)
212、對于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4條)
213、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言論自由權。(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4條)
214、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后,還可以擔任其原來的領導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6條)
215、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7條)
216、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過失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8條)
220、被法院判決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黨員,可以不開除黨籍。(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0條)
222、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同時應當給予其相應的黨紀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5條)
226、撤銷某黨員黨內職務的處分并不影響其擔任黨外組織的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3條)
230、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三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3條)
234、黨員干部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即使數額較大的,也不能定性為挪用。(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94條)
236、黨員干部嫖娼的,可以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56條)
239、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只能是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的黨內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3條)
24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9條)
249、如果一個黨員的行為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沒有規定,那么即使侵害了人民的利益,也無法處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29條)
25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8條)
255、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但可以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條)
256、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是黨員應享有的權利。(B)
260、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過處分的,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8條)
261、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受兩種不同處分,先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再執行較輕的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0條)
265、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但在特殊情況下,非法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1條)
267、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與本人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之日起生效。(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6條)
268、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8條)
270、行政處分期滿后,處分自動解除。(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9條)
271、行政處分解除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仍然受原處分決定的影響。(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9條)
27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施行后,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如果是緩期執行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
273、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留用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6、33條)
274、有違紀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罷免的,不再給予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
276、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其中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應當恢復原級別、原職務。(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9條)
277、行政機關公務員以毆打、體罰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5條)
281、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只能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4條)
283、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1條)
285、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只要定性準確,程序合法,手續不一定需要完備。(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條)
286、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紀違法,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一樣的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1、12條)
288、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還可以其他方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條)
291、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9條)
294、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但不影響職務晉升。(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8條)
295、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違法后,只要檢舉他人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的,行政處分就應當從輕。(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3條)
296、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紀違法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對其行政處分可以減輕。(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4條)
297、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規定的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在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給予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5條)
190、以許可的程度為標準,行政許可可以分為專門許可、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B)
191、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會,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本案調查人員主持。(B)
193、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復議,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規定作出最終裁決。(B)
196、國務院有關部委等制定的部門規章有權設定一定范圍內的行政許可事項。(B)
198、經人民法院三次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B)
200、依國務院部、委規章授權的組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實施行政處罰。(B)
202、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行政處罰不成立。(B)
204、行政機關依法舉行聽證的,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許可決定。(B)
205、行政機關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批準其從事一切經營活動的職權行為是行政許可行為。(B)
208、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不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B)
209、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只能對其進行改組處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1條)
210、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暫緩執行。(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條)
211、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從嚴從快。(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條)
212、對于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4條)
213、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言論自由權。(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4條)
214、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后,還可以擔任其原來的領導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6條)
215、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7條)
216、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過失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8條)
220、被法院判決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黨員,可以不開除黨籍。(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0條)
222、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同時應當給予其相應的黨紀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5條)
226、撤銷某黨員黨內職務的處分并不影響其擔任黨外組織的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3條)
230、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三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3條)
234、黨員干部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即使數額較大的,也不能定性為挪用。(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94條)
236、黨員干部嫖娼的,可以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56條)
239、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只能是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的黨內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3條)
24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9條)
249、如果一個黨員的行為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沒有規定,那么即使侵害了人民的利益,也無法處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29條)
25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8條)
255、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但可以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條)
256、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是黨員應享有的權利。(B)
260、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過處分的,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8條)
261、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受兩種不同處分,先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再執行較輕的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0條)
265、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但在特殊情況下,非法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1條)
267、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與本人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之日起生效。(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6條)
268、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8條)
270、行政處分期滿后,處分自動解除。(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9條)
271、行政處分解除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仍然受原處分決定的影響。(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9條)
27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施行后,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如果是緩期執行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
273、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留用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6、33條)
274、有違紀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罷免的,不再給予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
276、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其中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應當恢復原級別、原職務。(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9條)
277、行政機關公務員以毆打、體罰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5條)
281、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只能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4條)
283、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1條)
285、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只要定性準確,程序合法,手續不一定需要完備。(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條)
286、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紀違法,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一樣的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1、12條)
288、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還可以其他方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條)
291、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9條)
294、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但不影響職務晉升。(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8條)
295、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違法后,只要檢舉他人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的,行政處分就應當從輕。(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3條)
296、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紀違法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對其行政處分可以減輕。(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4條)
297、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規定的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在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給予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5條)
299、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被免職之后,不可以再給予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
300、行政機關公務員參加非法組織,即使是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實有悔改表現的,對其的行政處分也不可以減輕。(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8條)
301、行政機關公務員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9條)
302、行政機關公務員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無論是否造成不良后果,都要給予行政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6條)
303、行政機關公務員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2條)
304、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對其進行初步調查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4條)
30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及時補充,因此,在實踐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同時適用。(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5條)
306、受到開除之外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如果在受處分期間內表現突出,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7、9條)
312、黨風廉政建設的核心問題是鞏固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B)(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教程》)
314、在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整個過程中,要正確處理懲治和預防的關系,不能只重視治標,而忽視治本。(B)(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教程》第33頁)
315、黨風問題、黨同人民群眾聯系問題是關系黨執政地位的問題。(B)(見《黨章》總綱)
316、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對加強黨的作風建設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B)(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教程》第3頁)
215、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7條)
216、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過失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8條)
220、被法院判決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黨員,可以不開除黨籍。(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0條)
222、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同時應當給予其相應的黨紀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5條)
226、撤銷某黨員黨內職務的處分并不影響其擔任黨外組織的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3條)
230、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三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3條)
234、黨員干部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即使數額較大的,也不能定性為挪用。(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94條)
236、黨員干部嫖娼的,可以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56條)
239、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只能是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的黨內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3條)
24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9條)
249、如果一個黨員的行為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沒有規定,那么即使侵害了人民的利益,也無法處理。(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29條)
25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8條)
255、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但可以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條)
256、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是黨員應享有的權利。(B)
260、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過處分的,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8條)
261、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受兩種不同處分,先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再執行較輕的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0條)
265、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但在特殊情況下,非法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1條)
267、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與本人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之日起生效。(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6條)
268、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8條)
270、行政處分期滿后,處分自動解除。(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9條)
271、行政處分解除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仍然受原處分決定的影響。(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9條)
27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施行后,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如果是緩期執行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
273、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留用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6、33條)
274、有違紀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罷免的,不再給予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
276、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其中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應當恢復原級別、原職務。(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9條)
277、行政機關公務員以毆打、體罰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5條)
281、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只能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4條)
283、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1條)
285、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只要定性準確,程序合法,手續不一定需要完備。(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條)
286、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紀違法,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一樣的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1、12條)
288、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還可以其他方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條)
291、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9條)
294、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但不影響職務晉升。(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8條)
295、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違法后,只要檢舉他人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的,行政處分就應當從輕。(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3條)
296、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紀違法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對其行政處分可以減輕。(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4條)
297、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規定的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在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給予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5條)
299、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被免職之后,不可以再給予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
300、行政機關公務員參加非法組織,即使是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實有悔改表現的,對其的行政處分也不可以減輕。(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8條)
301、行政機關公務員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9條)
302、行政機關公務員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無論是否造成不良后果,都要給予行政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6條)
303、行政機關公務員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2條)
304、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對其進行初步調查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4條)
30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及時補充,因此,在實踐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同時適用。(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5條)
306、受到開除之外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如果在受處分期間內表現突出,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7、9條)
312、黨風廉政建設的核心問題是鞏固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B)(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教程》)
314、在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整個過程中,要正確處理懲治和預防的關系,不能只重視治標,而忽視治本。(B)(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教程》第33頁)
315、黨風問題、黨同人民群眾聯系問題是關系黨執政地位的問題。(B)(見《黨章》總綱)
316、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對加強黨的作風建設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B)(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教程》第3頁)
319、黨政領導干部只能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9條)
320、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黨委(黨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20條)
322、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工齡和一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7條)
32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由黨委(黨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職責負責組織實施。(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5條)
325、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時,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4條)
328、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應當降職使用。(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55條)
330、擔任縣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53條)
331、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要追究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68條)
333、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強國之路,改革開放是我們的立國之本。(B)(見《黨章》總綱)
336、黨委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落選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推薦為其他職務人選,但不得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48條)
337、《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和國家人事部共同負責解釋。(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73條)
255、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但可以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B)(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條)
256、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是黨員應享有的權利。(B)
260、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過處分的,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8條)
261、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受兩種不同處分,先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再執行較輕的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0條)
265、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但在特殊情況下,非法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1條)
267、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與本人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之日起生效。(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6條)
268、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8條)
270、行政處分期滿后,處分自動解除。(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9條)
271、行政處分解除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仍然受原處分決定的影響。(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9條)
27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施行后,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如果是緩期執行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
273、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留用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6、33條)
274、有違紀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罷免的,不再給予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
276、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其中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應當恢復原級別、原職務。(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9條)
277、行政機關公務員以毆打、體罰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5條)
281、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只能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4條)
283、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1條)
285、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只要定性準確,程序合法,手續不一定需要完備。(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條)
286、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紀違法,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一樣的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1、12條)
288、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還可以其他方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條)
291、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9條)
294、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但不影響職務晉升。(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8條)
295、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違法后,只要檢舉他人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的,行政處分就應當從輕。(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3條)
296、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紀違法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對其行政處分可以減輕。(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4條)
297、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規定的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在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給予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5條)
299、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被免職之后,不可以再給予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
300、行政機關公務員參加非法組織,即使是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實有悔改表現的,對其的行政處分也不可以減輕。(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8條)
301、行政機關公務員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9條)
302、行政機關公務員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無論是否造成不良后果,都要給予行政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6條)
303、行政機關公務員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2條)
304、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對其進行初步調查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4條)
30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及時補充,因此,在實踐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同時適用。(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5條)
306、受到開除之外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如果在受處分期間內表現突出,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7、9條)
312、黨風廉政建設的核心問題是鞏固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B)(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教程》)
314、在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整個過程中,要正確處理懲治和預防的關系,不能只重視治標,而忽視治本。(B)(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教程》第33頁)
315、黨風問題、黨同人民群眾聯系問題是關系黨執政地位的問題。(B)(見《黨章》總綱)
316、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對加強黨的作風建設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B)(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教程》第3頁)
319、黨政領導干部只能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9條)
320、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黨委(黨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20條)
322、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工齡和一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7條)
32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由黨委(黨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職責負責組織實施。(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5條)
325、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時,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4條)
328、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應當降職使用。(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55條)
330、擔任縣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53條)
331、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要追究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68條)
333、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強國之路,改革開放是我們的立國之本。(B)(見《黨章》總綱)
336、黨委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落選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推薦為其他職務人選,但不得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48條)
337、《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和國家人事部共同負責解釋。(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73條)
340、在正處級崗位工作滿三年后的干部,應該提拔為副局級干部。(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7條)
341、某單位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該單位行政一把手有權決定任命中層干部。(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2條)
342、某單位所屬副局級干部職務被列入向上級黨委(黨組)備案的干部職務名單,因管理權限歸該單位所有,可先任命,后向上級人事部門備案。(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7條)
343、配備某單位領導班子的副職時,主要看該單位一把手意見。(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2條)
344、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2條)
345、某單位的黨政副職由上級黨委(黨組)任免,其擬任人選的推薦、提名應當由上級黨委(黨組)負責,本級黨委(黨組)不能提出選拔任用的建議。(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2條)
346、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全體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4條)
349、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不能超出領導班子職數配備,但可以提高干部的職級待遇。(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63條)
351、有近姻親關系的,可以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紀檢、審計、財務工作。(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53條)
354、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保留不變。(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61條)
355、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黨委(黨組)可直接予以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64條)
276、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其中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應當恢復原級別、原職務。(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9條)
277、行政機關公務員以毆打、體罰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5條)
281、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只能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4條)
283、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1條)
285、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只要定性準確,程序合法,手續不一定需要完備。(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條)
286、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紀違法,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一樣的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1、12條)
288、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還可以其他方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條)
291、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9條)
294、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但不影響職務晉升。(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8條)
295、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違法后,只要檢舉他人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的,行政處分就應當從輕。(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3條)
296、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紀違法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對其行政處分可以減輕。(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4條)
297、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規定的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在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給予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5條)
299、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被免職之后,不可以再給予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
300、行政機關公務員參加非法組織,即使是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實有悔改表現的,對其的行政處分也不可以減輕。(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8條)
301、行政機關公務員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9條)
302、行政機關公務員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無論是否造成不良后果,都要給予行政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6條)
303、行政機關公務員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2條)
304、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對其進行初步調查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4條)
30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及時補充,因此,在實踐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同時適用。(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5條)
306、受到開除之外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如果在受處分期間內表現突出,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7、9條)
312、黨風廉政建設的核心問題是鞏固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B)(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教程》)
314、在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整個過程中,要正確處理懲治和預防的關系,不能只重視治標,而忽視治本。(B)(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教程》第33頁)
315、黨風問題、黨同人民群眾聯系問題是關系黨執政地位的問題。(B)(見《黨章》總綱)
316、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對加強黨的作風建設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B)(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教程》第3頁)
319、黨政領導干部只能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9條)
320、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黨委(黨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20條)
322、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工齡和一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7條)
32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由黨委(黨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職責負責組織實施。(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5條)
325、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時,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4條)
328、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應當降職使用。(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55條)
330、擔任縣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53條)
331、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要追究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68條)
333、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強國之路,改革開放是我們的立國之本。(B)(見《黨章》總綱)
336、黨委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落選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推薦為其他職務人選,但不得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48條)
337、《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和國家人事部共同負責解釋。(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73條)
340、在正處級崗位工作滿三年后的干部,應該提拔為副局級干部。(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7條)
341、某單位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該單位行政一把手有權決定任命中層干部。(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2條)
342、某單位所屬副局級干部職務被列入向上級黨委(黨組)備案的干部職務名單,因管理權限歸該單位所有,可先任命,后向上級人事部門備案。(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7條)
343、配備某單位領導班子的副職時,主要看該單位一把手意見。(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2條)
344、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2條)
345、某單位的黨政副職由上級黨委(黨組)任免,其擬任人選的推薦、提名應當由上級黨委(黨組)負責,本級黨委(黨組)不能提出選拔任用的建議。(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2條)
346、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全體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4條)
349、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不能超出領導班子職數配備,但可以提高干部的職級待遇。(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63條)
351、有近姻親關系的,可以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紀檢、審計、財務工作。(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53條)
354、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保留不變。(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61條)
355、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黨委(黨組)可直接予以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64條)
360、地(廳)、司(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7條)
364、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黨齡。(B)(見《黨章》第26條)
368、領導干部在對外公務活動中,如果對方贈送禮金、有價證券,應當謝絕;確實難以謝絕的,所收禮金、有價證券一律上繳紀檢監察機關。(B)(《廉潔從政黨紀政紀及相關法規手冊》第62頁,見中辦發[1993]26號文件)
369、領導干部在對外公務活動中,所受禮物200元以上的,如高中檔實用物品鐘表、收錄機、衣料、服裝等,按照國內市價折半價由受禮人所在單位處理,可以照顧受禮人,每人一年以兩件至三件為限。(B)(《廉潔從政黨紀政紀及相關法規手冊》第62頁,見中辦發[1993]26號文件)
371、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經濟交往中無法拒收的現金、有價證券,應在收受兩個月內按干部管理權限向上級有關部門登記上交,并在本企業紀檢監察部門備案。(B)(《廉潔從政黨紀政紀及相關法規手冊》第92頁,中企[2002]9號文件)
372、各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負責接受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收入申報。(B)(《廉潔從政黨紀政紀及相關法規手冊》第108頁,中辦發[1995]8號文件)
378、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宴請的,依據規定處理,用公款宴請的,宴請費用由宴請者承擔。(B)
380、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B)(《廉潔從政黨紀政紀及相關法規手冊》第76頁,見中辦發[2001]10號文件)
384、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輪崗交流的重要依據。(B)(《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工作常用法規匯編》第36頁,見中發[1998]16號文件)
299、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被免職之后,不可以再給予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
300、行政機關公務員參加非法組織,即使是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實有悔改表現的,對其的行政處分也不可以減輕。(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8條)
301、行政機關公務員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9條)
302、行政機關公務員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無論是否造成不良后果,都要給予行政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6條)
303、行政機關公務員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2條)
304、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對其進行初步調查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44條)
30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及時補充,因此,在實踐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同時適用。(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5條)
306、受到開除之外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如果在受處分期間內表現突出,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B)(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7、9條)
312、黨風廉政建設的核心問題是鞏固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B)(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教程》)
314、在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整個過程中,要正確處理懲治和預防的關系,不能只重視治標,而忽視治本。(B)(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教程》第33頁)
315、黨風問題、黨同人民群眾聯系問題是關系黨執政地位的問題。(B)(見《黨章》總綱)
316、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對加強黨的作風建設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B)(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教程》第3頁)
319、黨政領導干部只能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9條)
320、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黨委(黨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20條)
322、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工齡和一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7條)
32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由黨委(黨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職責負責組織實施。(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5條)
325、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時,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4條)
328、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應當降職使用。(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55條)
330、擔任縣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53條)
331、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要追究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68條)
333、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強國之路,改革開放是我們的立國之本。(B)(見《黨章》總綱)
336、黨委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落選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推薦為其他職務人選,但不得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48條)
337、《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和國家人事部共同負責解釋。(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73條)
340、在正處級崗位工作滿三年后的干部,應該提拔為副局級干部。(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7條)
341、某單位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該單位行政一把手有權決定任命中層干部。(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2條)
342、某單位所屬副局級干部職務被列入向上級黨委(黨組)備案的干部職務名單,因管理權限歸該單位所有,可先任命,后向上級人事部門備案。(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7條)
343、配備某單位領導班子的副職時,主要看該單位一把手意見。(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2條)
344、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2條)
345、某單位的黨政副職由上級黨委(黨組)任免,其擬任人選的推薦、提名應當由上級黨委(黨組)負責,本級黨委(黨組)不能提出選拔任用的建議。(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2條)
346、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全體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4條)
349、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不能超出領導班子職數配備,但可以提高干部的職級待遇。(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63條)
351、有近姻親關系的,可以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紀檢、審計、財務工作。(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53條)
354、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保留不變。(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61條)
355、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黨委(黨組)可直接予以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64條)
360、地(廳)、司(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7條)
364、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黨齡。(B)(見《黨章》第26條)
368、領導干部在對外公務活動中,如果對方贈送禮金、有價證券,應當謝絕;確實難以謝絕的,所收禮金、有價證券一律上繳紀檢監察機關。(B)(《廉潔從政黨紀政紀及相關法規手冊》第62頁,見中辦發[1993]26號文件)
369、領導干部在對外公務活動中,所受禮物200元以上的,如高中檔實用物品鐘表、收錄機、衣料、服裝等,按照國內市價折半價由受禮人所在單位處理,可以照顧受禮人,每人一年以兩件至三件為限。(B)(《廉潔從政黨紀政紀及相關法規手冊》第62頁,見中辦發[1993]26號文件)
371、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經濟交往中無法拒收的現金、有價證券,應在收受兩個月內按干部管理權限向上級有關部門登記上交,并在本企業紀檢監察部門備案。(B)(《廉潔從政黨紀政紀及相關法規手冊》第92頁,中企[2002]9號文件)
372、各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負責接受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收入申報。(B)(《廉潔從政黨紀政紀及相關法規手冊》第108頁,中辦發[1995]8號文件)
378、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宴請的,依據規定處理,用公款宴請的,宴請費用由宴請者承擔。(B)
380、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B)(《廉潔從政黨紀政紀及相關法規手冊》第76頁,見中辦發[2001]10號文件)
384、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輪崗交流的重要依據。(B)(《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工作常用法規匯編》第36頁,見中發[1998]16號文件)
386、黨委、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B)(《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見中發[1998]16號文件)
388、各級黨委(黨組)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B)(《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見中發[1998]16號文件)
391、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情節嚴重的給予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B)(《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見中發[1998]16號文件)
393、在述職述廉前,黨委(黨組)要廣泛征求干部群眾對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并由上一級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反饋給本人。(B)(《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見中發[1998]16號文件)
394、黨委(黨組)于本地區本單位的述職述廉工作結束后兩個月內將述職述廉工作總結報上一級黨委(黨組),并分別抄送上一級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B)
396、發現領導干部在述職述廉中隱瞞、回避重要問題,以及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認真改正的,根據黨委(黨組)意見,對其進行函詢。(B)
399、違反規定收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可視情況先予免職,再依據規定處理。(B)(見中紀發[2005]2號)
406、《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關鍵環節和重點內容是總則、選拔任用條件、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紀律和監督。(B)(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1、某市政協主席是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對象。(B)(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2條)
3、某市檢察院檢察長是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對象。(B)(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2條)
4、某市市委組織部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不屬于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對象。(B)(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