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 社區矯正制度與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基本政策相一致,并有利于減輕國家的負擔,有利于挽救罪犯,有利于消除公眾的“仇視心理”,應該克服目前的制約,從完善刑種和刑罰執行方式的設置、建立人格調查制度、完善執行機制等方面著手,進一步完善社區矯正制度。
論文關鍵詞 社區矯正 非監禁 罪犯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刑相對而言的一種新興的處罰罪犯的方式,是刑罰的執行方式而不是新刑種。它不同于傳統的“把罪犯關押起來脫離社會改造”,的剝奪自由刑罰,不是使罪犯與社會隔離,而是利用社區資源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罰執行方式,包含了監督和控制罪犯但沒有完全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也被稱作社區處罰。社區矯正制度在世界各國被廣泛運用,是刑罰文明的一大進步。2011年頒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和裁定假釋的罪犯明確規定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今年1月10日《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正式實施,這標志著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正在不斷完善。
一、社區矯正制度概述
社區矯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發〔2003〕12號),比較全面的官方解釋是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和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考察人類的行刑歷史,社區矯正的雛形早已存在。公元10世紀,英國亞西路斯旦王于公元940年制定的法律(AlawofkingAthelstan)中規定:“應處刑之15歲少年,不執行其刑而委托僧侶予以監督,倘其再有觸法行為時,始處其原曾判決之死刑”。這與當今的社區矯正在本質上極似,只不過是針對少年犯,且交予僧侶予以監管矯正。1907年英國制定了犯罪者矯正法,進一步充實了社區矯正。之后,1925年的刑事裁判法使社區矯正制度正式在英國刑事立法上得已確定。社區矯正制度在美國也同樣發展迅速,在1876年馬薩諸塞州正式制定了社區矯正法。規定凡是具有改造可能的犯罪人,均可適用。近年,世界許多國家都建立了社區矯正制度,并且成為與監獄矯正相并行的刑罰執行方式。
我國在民主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對社區矯正制度已有初步探索。例如,在20世紀30、40年代,在革命根據地監所實施的回村執行、保外服役及戰時假釋等監外執行措施便具有“社區”服刑的特色。相關制度如,1942年陜甘寧邊區制定的《高等法院監獄人員保外服役暫行辦法》,1947年東北解放區制定的《監外執行條例》都是對非監禁刑的嘗試。新中國成立后,直到2003年開始正式在北京、天津、上海等部分省市進行社區矯正試點,社區矯正已成為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由此探析,可以發現在社區矯正中蘊含了深厚的人權保障理念。
二、社區矯正制度在刑罰執行中的積極作用
具體說來,社區矯正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積極作用:
1.社區矯正是貫徹我國刑事政策的積極舉措。“寬嚴相濟”是我國一項基本刑事政策,對于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主觀惡性較小的罪犯則應以改造挽救為主。社區矯正正是“輕輕”一面的具體化,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基本刑事政策的一項具體刑事政策。
2.社區矯正有利于減輕國家的負擔,與刑罰經濟原則相一致。犯罪態勢在一定程度上與社會發展程度相關。若對所有的犯罪人員都實行監禁,監獄人滿為患,監獄的物質、文化需求很可能得不到滿足,從而影響改造罪犯的質量。社區矯正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非監禁”,有利于減少在監人員,緩解監獄壓力,包括人力、財政上的壓力,節約執法成本,符合刑罰經濟原則。
3.社區矯正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教育和挽救罪犯。監禁刑容易把罪犯與社會隔離,罪犯會產生“自我貶低”心理,社會也會對其有了負面的評價。而這種評價可能延續到罪犯服刑期滿、改造完成之后,影響其后續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進而導致有犯罪前科的人破罐子破摔,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這也就是犯罪學上的“標簽理論”。社區矯正能使罪犯與自己信任的親朋好友保持正常的往來,維持平等的人際關系,能過上相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使罪犯感到社會的溫暖,更有利于其服刑改造。
4.社區矯正制度有利于消除被害人甚至社會公眾的“仇視心理”。罪犯的犯罪行為通常會損害有種仇視的心理。社區矯正制度可以讓罪犯在服刑期間通過公益勞動對自己曾經犯下的罪行作出彌補,包括經濟補償,也包括精神慰撫,并接受被害人及相關人員的監督,以消除被害人對罪犯的“仇視”心理,有利于社會和諧。